文号:黑地税联[2008]4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8/3/13
【注:根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发布《黑龙江省代收代缴车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本文自2012年1月1日起全文失效。】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各财险公司省分公司: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黑龙江省代收代缴车船税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地税联【2007】9号)、《黑龙江省代收代缴车船税税款解缴及信息传递操作流程的通知》(黑地税联【2007】11号)和《关于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地税联【2007】14号)等文件下发后,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为切实做好我省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将代收代缴车船税税款叫苦等有关问题作如下调整,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税款申报、缴库管理
各级保险公司代收的车船税税款应按月就地申报、缴库。各级保险公司应将代收的税款在次月1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按黑地税联【2007】11号文件“附件二”的格式,打印有关代收车船税数据的《车船税代收代缴按月汇总报告表》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或签字)后报主管地税机关,并按规定的格式报送电子数据。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申报印章返给代收单位一份,同时打印《税收通用缴款书》交给代收单位,将税款就地缴库;在当地没有建立财务帐户的分支机构,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可以集中在上一级公司缴库。车船税税款就地缴库后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核算,对当地的纳税人核算到户,对非当地的纳税人核算到代收单位。
二、税收票证使用、管理
各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使用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税收通用缴款书》。缴款书一式六联,其中缴款书收据联(第一联)由代收代缴单位作完税凭证,回执联(第四联)、报查联(第五联)由地方税务机关做税收会计凭证。扣缴义务人要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规定,指定专人负责,按月到保险公司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打印票证、解缴税款。保险公司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应向纳税人开具含税信息的保险单,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的完税证明。纳税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另外再开具完税凭证的,由保险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并在保险单上加盖“完税凭证已开具”专用章。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监督和检查保险公司的税款解缴、票证使用情况,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完税凭证已开具》专用章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计征部门制作使用。
三、减免、退税管理
对符合车船税免税规定的车辆,由各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免税证明,并于每月25日前,将车船税减免税证明传递给税收会计,及时纳入征前减免核算。《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一式四联,第一联由税务机关管理部门留存(白纸黑油墨);第二联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红油墨);第三联由纳税人购买“交强险”时交保险公司作为不代收车船税证明(白纸蓝油墨);第四联纳税人留存被查(白纸绿油墨),各市(地)地方税务机关按年编报使用计划(可延续使用),按一般凭证管理,领取后按规定使用。车船税退税,按规定的程序由纳税人入库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填写《税收收入退还书》,到当地国库办理。
四、调整《黑龙江省代收代缴车船税税款解缴及信息传递操作流程》的相关内容
(一)关于流程内容的调整
鉴于车船税税款入库方式改为就地缴库,操作流程中原涉及(黑地税联【2007】11号文件)市(地)级保险公司和市(地)级地税局的职责调整为实行就地缴库的保险公司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职责。
1.“市(地)级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信息向市(地)级地方税务局传递。”调整为“实行就地缴库的保险公司将应代收和免收车船税的全部信息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传递”。
2.“市(地)级地方税务局对接收市(地)级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信息进行接受、拆分、汇总,由市(地)级保险公司按县、区级解缴入库。”调整为“主管地税机关对实行就地缴库的保险机构将应代收和免收的车船税信息进行接收、分类汇总,由保险机构就地缴库”。
3.“市(地)级地方税务局对拆分、汇总后的信息回传给市(地)级保险公司,同时传递给县、区级地税局征管数据库中。”取消。
(二)关于具体信息格式的调整。
1。申报文件的文件名中,原来的六位市(地)代码改为六位县(区)代码。其中县(区)代码以《黑地税联【2007】11号》中的“附件十”为准。即:
文件名:01230102_20080310.xml
含义:两位保险公司代码+六位县(区)代码+“_”+八位申报时间+“.xml”
2.纳税人识别号:对于企业,为企业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保险单上“组织机构代码”(例如:南岗区某公司,230103+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为九位。对于个人或者无身份证的个人保险人(例如:军人、外国人等),纳税人识别号就是个人身份证(户口、护照、军官证、驾驶执照等)号码,号码前不再加行政区划代码。
五、一季度代收车船税的结缴时间
由于我省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2008年1月1日刚刚启动,省地税局、黑龙江保监局的文件下发后,个别财险公司的程序调试、政策培训、新保单内容录入等项工作没有达到文件要求,造成上报的应代收和免收车船税信息不全、不规范,致使1、2月份的应代收和免收车船税信息地税部门无法接收。为保证2008年一季度代收车船税的顺利申报、解缴入库和建立双方税(费)数据库,各财险公司应按黑地税联【2007】11号、14号和本通知的要求对1、2、3月份代收车船税的信息进行修改、完善,全面、规范地上报代收和免收的车船税信息,并将一季度代收的车船税于4月10日前一并就地申报解缴入库,4月份以后代收的车船税仍执行按月申报缴库制度。各市(地)地方税务机关做好个财险公司2、3月份上报信息的检查、验收工作,4月份以后保险机构上报的车船税信息由受理申报的地税机关检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