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黑财税[2008]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3/26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07】65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财政、税务部门支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5%比例支付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严禁超比例支付。
二、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按照税款入库级次由同级财政部门负担,手续费原则上每半年结算一次。财政部门要及时做好审核、支付工作,确保及时支付。税务部门要按照代收代缴车船税明细账,及时支付代收代缴单位手续费。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深入保险机构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手续费的使用情况,确保实现与税务部门信息平台的畅通对接,促进车船税应收应尽。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07]6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