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哈地税发[2008]3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4/15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
根据《黑龙江省代收代缴车船税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黑地税联〔2007〕9号)以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调整代收代缴车船税税款缴库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黑地税联〔2008〕4号)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我市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就车船税代收代缴税款缴库等有关问题做如下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关于税款申报、解缴的规定
(一)车船税入库管理工作由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负责(涉外分局具体组织实施),各保险公司代收的车船税税款,应按月向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以下简称涉外分局)集中申报、缴库。
(二)各级保险公司应将代收的税款集中划拨到市级分公司,由市级分公司集中缴库;没有建立哈尔滨分支机构的,可以集中到上一级公司缴库。
(三)各保险公司应在次月10日内,向涉外分局进行网上申报,同时打印《税收通用缴款书》,送其开户银行缴入国库,预算科目名称为车船税,预算科目代码为1011401,预算级次为市级100%,收款国库为工行大直支行。
(四)涉外分局要按月将代收车船税税款,按照财政规定的收入比例将税款分别划转到各区、县(市)局,入库级次为区县级,确保车船税收入均衡合理入库。
(五)市局将定期对市级保险公司车船税征缴情况进行检查,市级保险公司逾期申报、逾期未申报缴税,市局将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关于票证使用、管理的规定
(一)各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使用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税收通用缴款书》。
(二)《税收通用缴款书》一式六联,其中缴款书收据联(第一联)由代收代缴单位作完税凭证,回执联(第四联)、报查联(第五联)由涉外分局做税收会计凭证。
(三)保险公司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应向纳税人开具含有完税信息的保险单,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的完税证明。纳税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另外再开具完税凭证的,到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并在保险单上加盖“完税凭证已开具”专用章。
三、关于减免、退税办理的规定
(一)对符合车船税免税条件的车辆,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填报《车船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后,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并于每月25日前,将车船税减免税证明传递给税收会计,及时纳入征前减免核算。
(二)《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一式四联,第一联由税务机关管理部门留存(白纸黑油墨);第二联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红油墨);第三联由纳税人购买“交强险”时交保险公司,作为不代收车船税证明(白纸蓝油墨);第四联纳税人留存备查(白纸绿油墨)。各局按年编报使用计划(可延续使用),按一般凭证管理,领取后按规定使用。
(三)对主管地税机关已经审批的免税车辆,应更换开具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并将《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第三联,传递给相应的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将《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凭证号码,录入车船税征收系统。
(四)对代收的车船税确需退税的,由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核查车船税代收数据库中的缴税记录,计算退税税额,填写《退(抵)税申请调查处理书》,将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作为退税资料附件,填开《税收收入退还书》,送国库办理退税。为方便纳税人,如需退付现金的,由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先行代垫退税款。
四、关于信息传递程序的规定
针对我市车船税税款入库方式的调整,《黑龙江省代收代缴车船税税款解缴及信息传递操作流程》(黑地税联〔2007〕11号)中规定,涉及市(地)级保险公司和市(地)级地税局的职责,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市级保险公司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将代收车船税的明细信息,按照规定的文件名、信息内容、行政区划代码和格式及数据标准,向哈尔滨市地税局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以电子方式报送申报文件。
申报文件的文件名中,原来的六位代码改为涉外分局代码。即:文件名:01230110 20080310.xml
含义:两位保险公司代码+涉外分局代码+八位申报时间+.xml
(二)市级保险公司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按黑地税联〔2007〕11号文件“附件二”的格式,以电子方式向哈尔滨市地税局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报送《车船税代收代缴按月汇总报告表》。
(三)市局财行处对市(地)级保险公司代收的车船税信息进行接收、汇总,并按车船税管理工作的需求进行汇总、上报。
(四)主管地税机关可以登陆“黑龙江省地方税收业务管理系统”的“申报征收――车船税代征”模块下的纳税人明细信息进行查询,作为完税证明开具、补税、退税等项工作的依据。
五、关于一季度税款结缴问题
各财险公司应按黑地税联〔2007〕11号、14号和黑地税联〔2008〕4号文件的要求,对一季度三个月份代收车船税的信息进行修改、完善,全面、完整的上报代收和免收的车船税信息,并将一季度代收的车船税,于4月25日前一并集中申报解缴入库,4月份以后代收的车船税仍执行按月申报缴库制度。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