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黑地税发[2009]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1/6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作为附征税(费)种,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的缴纳信息主要来源国税部门,由于不能及时、最大限度地获取相关信息,导致征管不同步,程度不同地存在漏征税款问题。绥化市地方税务局从实际出发,积极研究解决措施,在工作中总结出“信息比对、部门协作、层级管理”的征管模式,取得明显效果。现将《绥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在实际工作中参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