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黑地税函[2008]16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12/25
哈尔滨、牡丹江、佳木斯、鸡西、双鸭山、七台河、鹤岗、黑河市,大兴安岭地区地方税务局:
为加快我省公路建设,经省政府同意,自2008年8月1日起,对我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生产企业按照原煤(含洗混煤)实际销量每吨10元收取交通建设费。交通建设费由各级地税机关代征。目前全省各地交通建设费实际征收费额与应缴费额差距很大,针对交通建设费征收工作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做好征收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征收交通建设费是省政府的重要决策,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征收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省地税局、财政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联合下发的《地税机关代征交通建设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黑地税联〔2008〕16号)的文件精神,确保交通建设费的征收工作落到实处。
二、交通建设费的征收要参照煤炭资源税的征收吨数,依据征收资源税的征收方式加大征管力度。
三、各主管地税机关对未缴纳交通建设费的煤炭生产企业要在年底前积极催缴, 抓紧组织入库,确保今年把应收的交通建设费征收到位。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