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哈地税发[2008]10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11/6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社保局、涉外分局:
现将《哈尔滨市地税系统代征“三费两金”手续费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六日
哈尔滨市地税系统代征“三费两金”手续费管理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代征防洪保安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价格调节基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三费两金”)的征收管理,充分调动全系统各征收单位和一线人员对“三费两金”征缴工作的积极性,为我市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积聚更多的专项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一、代征“三费两金”提取手续费的依据和比例
(一)防洪保安费。依据《哈尔滨市防洪保安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哈政发[1999]16号)规定:“代征机关可按征收总额的5%提取手续费”。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依据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和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于2005年5月1日签订的《关于对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激励机制的协议》,按照完成的征收计划数提取5%手续费;对于超收部分,提取20%的手续费(含代征手续费5%)。
(三)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省地税局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机关统一代征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8〕18号)和《黑龙江省总工会、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地税机关代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黑地税联〔2008〕10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地税机关按代征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总额的5%提取代征管理费,代征的陈欠和加收的滞纳金按15%提取代征管理费。
(四)价格调基金。依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报告的通知》(哈政发[1993]22号)和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价格调节基金征管职能相关问题的请示》(哈价呈〔2007〕40号)规定,代征机关按实际代征价格调节基金总额的8%提取代征管理费。
(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依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哈政办发[2005]2号)和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市残疾人联合会和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于2005年3月21日签订的《委托协议书》,市财政局按照市地税局上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总额的10%支付代征手续费。
二、代征手续费的分配原则与比例
为充分调动各征收局的征缴积极性,代征“三费两金”手续费实行市和区、县(市)两级管理。按照市局适度集中,各征收局多征多得的原则,60%部分由市局按各单位征收实际定期下拨, 40%部分市局集中统筹。
三、代征手续费的使用
市局集中的代征手续费主要用于代征“三费两金”软件的开发与维护,设备购置与征管文书印制,培训等支出;征收单位的手续费主要用于补充经费不足及有关通知和代征协议规定的其他用途。
四、手续费使用的管理
(一)市局分费种按季或按年将提取的手续费按比例拨付给各征收单位。
(二)各征收单位必须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手续费,加强财务核算,规范支出行为。
(三)市局统一计提和拨付手续费后,各征收单位不得再以任何方式从“三费两金”相关部门提取手续费。
(四)市局对各征收单位手续费的使用和列支进行检查和监督。
本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