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黑地税函[2008]13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10/21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近据一些地方反映,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是否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把握不准,现就此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04】79号)精神,为支持三峡工程建设,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在2004年1月1日到2009年12月31日期间,继续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于地方教育附加与教育费附加的计征依据一致,因此,对各地代财政部收取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应同时免征地方教育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