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京地税征[2008]4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3/6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ОО八年三月六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