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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7  浏览次数:329
核心提示:文号:黑地税联[2008]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1/28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2007年12月31日,黑
文号:黑地税联[2008]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1/28
 
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2007年12月31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7】103号),为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切实做好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迅速组织实施。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是省政府为解决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事业经费不足,支持我省的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地税、财政部门的主要领导要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精心部署、密切配合、明确责任,保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地税务部门对我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1%代征地方教育附加。对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应单独填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对核定定额征收纳税人采用电子结算、磁卡缴税、现金缴税等方式的,应使用《定期定额个体户专用完税凭证》、《税收转账(一联电子缴税)完税证》、《税收通用完税证》等相应凭证,在<税(费)种>项目中增加地方教育费附加项目,并单独填制《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地方教育附加入库级次为省级,就地缴入国库。
 
    三、对采取核定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及时进行定额调整。对纳税规模较小的,地方教育附加可采取简并征期的方式,半年或一年征收一次,具体征收期限由各地地方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四、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要按照《税收会计核算办法》进行会计核算,统计到《入库税收月报表》中“其它收入”的“其它”项目和《入库分级次月报表》中增设地方教育附加项目。
 
    五、地方税务部门代征地方教育附加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统筹安排,按时拨付。
 
    六、省地方税务局对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软件统一进行开发研制,各地地方税务部门要按照要求及时更新、调整税种登记表。
 
    七、地方教育附加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代征,各地自行制定的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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