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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对“三资企业”是否征收地方教育附加请示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7  浏览次数:331
核心提示:文号:黑地税函[2009]7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5/13牡丹江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三资企业是否征收地方教育附
文号:黑地税函[2009]7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5/13
 
牡丹江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三资”企业是否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请示》(牡地税发【2008】6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明电【1994】23号)的规定,“三资企业”暂不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与教育费附加征收范围是相同的,因此,对三资企业也暂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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