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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体工商户征管范围调整后有关征管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7  浏览次数:415
核心提示:文号:京地税征[2005]5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5/1/21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做好缴纳增值税、消费
文号:京地税征[2005]5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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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做好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个体工商户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加快全市接管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请依照执行。
 
  一、根据平稳交接、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对国税局移交的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个体工商户,原则上维持原地方税收负担。考虑到个体工商户税源的增量因素,各局今年对个体工商户征收的地方各税,应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同时,到2005年2月1日前,各局对国税局移交的个体工商户补办登记率应不低于90%。
 
  二、对于国税局移交的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个体工商户,凡有下列情形的,各局可不作为应补办税务登记户数统计,从国税局移交的总数中剔除:
 
    (一)经税务机关电话联系并实地查找不到的;
 
    (二)经与本区县工商部门核实确属注销或被工商部门吊销的。
 
    上述经确认不作为应补办税务登记户的,各局应逐户填写《个体工商户核查情况确认表》(各局参照市局样本自行制定),并于2005年2月10日前分别向本区县国税局、工商局反馈相关情况。
 
  三、各局应严格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纳税人补办税务登记,确保手续完备、资料齐全,同时做好纳税核定及税款入库方式确认工作,确保2月征期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对未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税收征管范围的通告》规定的期限补办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应自2月1日起向其送达限期改正通知书;逾期仍未补办税务登记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对市场内的个体工商户,各局应建立征管明细台帐,做好纳税核定工作,并于1月25日前与市场主办方签订委托代征协议。
 
  六、请各局于2005年2月10日前将个体工商户的交接及补办税务登记情况报告市局。
 
  附件:个体工商户核查情况确认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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