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京地税票[2004]597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4/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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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本文自2011年9月26日起全文失效。】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地税征[2004]565号)的要求,市场外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工商户")应在规定期限内到工商注册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为保证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取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凡2004年12月31日(含)前在本市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并按照京地税征〔2004〕565号文件规定到工商注册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补办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特案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其免收费用的统计工作,按照其他税务登记证免收项目的统计口径执行。
2005年1月1日(含)以后经工商部门批准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及清理的漏管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均应按现行有关规定收取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