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京地税营[2004]55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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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