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京地税营[2002]477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2/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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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本文自2011年9月26日起全文失效。】
各区、县地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转发给你们。
鉴于该通知中有关内容涉及现行营业税征收政策与地方税务机关税收征管范围的重大变动,请你们结合本通知迅速调查研究有关情况和问题,并尽快报告,以便市局统一协调部署合法营业税征收规定的有效贯彻。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