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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北京市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继续对1993年度北京市市级新产品继续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7  浏览次数:346
核心提示:文号:京财税[1996]140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6/9/13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各分局: 按
文号:京财税[1996]140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6/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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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各分局: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北京市1993年度市级新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批复》的精神,对部分北京市1993年度市级新产品继续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政策。现将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新产品名单转发给你们,请按文件的有关规定,在9月底以前抓紧时间办理有关增值税先征后返的审批工作。
 
    各区县财政局接到此通知后,抓紧与有关单位联系,并通知有关单位按时参加增值税先征后返的会审,各有关单位也要及时与所在区县的财政局联系,以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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