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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转发《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7  浏览次数:358
核心提示:文号:京财税[1996]377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6/3/13市属各工业总公司、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县财政
文号:京财税[1996]377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6/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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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各工业总公司、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及中央在京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具体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凡列入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名单的企业(单位)应在增值税入库区县的财政部门办理增值税退库手续。具体办法是:首先由企业(单位)主动与区县财政局取得联系,并按照区县财政局确定的时间和地点,持填好的新产品退税申请书(一式三份),并携带增值税缴款书的原件及二份复印件,以及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印章和销售收入明细帐、应交增值税明细帐、增值税申报表、会计报表等,参加由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市财政局和区县财政局共同组织的增值税先征后返会审,会审通过后即可办理退库手续。
 
    二、为了便于操作,结合增值税的有关政策规定,将新产品的退税额计算公式明确如下:计算机当年实现销售的退税额:
 
    当年该项产品进项税额=当年全厂进项税额×(该产品当年销售额÷当年全厂销售额)×100%
 
    当年应退(已纳)增值税额=当年该产品销售额×增值税率-当年该项产品进项税额
 
    三、凡符合文件列举新产品的企业(单位),从文到之日起,对新产品实行单独核算,单独纳税,对不实行单独核算或核算不清的暂不办理返还手续。各企业(单位)严格按规定执行,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一律不办理返还手续,对已返还的,要依据财政法规予以追回。
 
    四、请各单位接到通知后,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先征税后财政返还名单》,尽快通知企业办理退税事宜。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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