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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宣传文化单位财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7  浏览次数:434
核心提示:文号:京财税[1995]2457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5/10/6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县财政局、
文号:京财税[1995]2457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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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属及中央在京有关宣传文化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89号《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和财税字[1995]41号《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及北京市的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宣传文化单位财税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089知印发的《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规定》(以下简称“优惠政策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本细则。
 
    第二条优惠政策规定所称宣传文化单位,系指各类纪念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档案馆、群艺馆、图书馆、书画院、文物保护机构、文艺演出团体、广播电台、电视台、印刷厂、电影制片厂、报刊、图书、音像制品出版发行单位,以及在财政部门拨付事业范围以内的其他宣传文化单位。
 
    优惠政策规定所称宣传文化企业,系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发给工商营业执照的营业性宣传文化单位。
 
    宣传文化单位执行先征后返的范围指原国家税务总局发[1993]59号文第六条第1至6款的,1993年已享受增值税政策的报纸和刊物。原则上掌握在一个单位一报一刊,对新华通讯社的报纸和刊物严格掌握在财税字(95)41号文件中列举的项目之内。
 
    第三条宣传文化单位发生现行税制征税范围内应税事项,必须照章执行有关税收政策。
 
    宣传文化企业从事经营业务实现的利润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依33%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优惠政策规定第三条及补充规定第一项列举范围内的各种报纸和刊物增值税先征后返的环节为出版环节,宣传文化单位必须照章缴纳增值税后,方可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享受退还相应已纳增值税照顾。
 
    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各级人大、政协妇联、工会、共青团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新华通讯社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其出版单位凭所属主管部门开据的优惠报刊种类证明办理有关增值税先征后返手续。
 
    各级人民政府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出版单位,凭所属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开据的优惠刊物种类证明办理有关增值税先征后返手续。
 
    军事部门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出版单位,凭军委三总部开据的优惠报刊种类证明办理有关增值税先征后返手续。
 
    可以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照顾的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系指根据《中国标准书号》分类正式出版的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及各种技术图书,不包括文学、艺术类图书(既I类、J类)。
 
    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以及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出版单位,凭国家出版管理部门开据的优惠书刊种类证明办理有关增值税先征后返手续。
 
    第五条优惠政策规定第四条所称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系指电影制片厂根据其具有著作权的电影母片复制,含有该母片音像内容的产品。
 
    第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因转让著作权而发生的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销售业务,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
 
    第七条优惠规定第六条所称免征营业税的门票收入,系指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在自己的场所内举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所销售第一道门票的收入。
 
    第八条宣传文化单位发生优惠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所列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应依照国家现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税收征管规定,及时办理具体登记、申报、纳税手续。
 
    第九条自1994年起至1997年止,我市建立“宣传文化发展基金”具体管理办法按北京市财政局京财工[1995]1417号文件执行。
 
    第十条凡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优惠政策的宣传文化单位,按以下程序办理退税手续。即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填制退付申请书,附增值税缴款书复印件。分别报送北京市财政局税政处和财政部驻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由税政处会同财政部驻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共同审核后(再由企业填制收入退还书,附增值税缴款书原件),直接返还给企业第十一条“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宣传文化事业发展的宏观调控。要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的使用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8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等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5]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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