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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总公司所属生产企业供应平价柴油财政返还的价差征收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7  浏览次数:364
核心提示:文号:京税一[1994]466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4/8/1朝阳区分局(朝阳区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
文号:京税一[1994]466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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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分局(朝阳区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第37号《关于中国石化总公司所属生产企业供应平价柴油财政返还的价差征收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总公司所属生产企业供应平价柴油财政返还的价差征收增值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4]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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