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渝地税发[2011]11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7-1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设备租赁合同继续实行过渡性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设备租赁合同继续实行过渡性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设备租赁合同继续实行过渡性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