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京税一[1994]339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4/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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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税[1994]18号《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对于利用配售黄金生产货物的单位,请将各级中国人民银行,今年以来的黄金配售计价单于6月30日以前到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的金银配售单位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请依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