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京税一[1994]394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4/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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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4]36号《关于对煤炭调整税率后征税及退还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有关分局应对煤炭生产企业1994年1月1日至4月30日按17%税率计征入库税款比按13%税率多征税款的情况进行审核,从5月份以后应纳的增值税款中抵扣,未经主管税务部门核准,不能擅自抵扣。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调整税率后征税及退还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