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京税一[1994]399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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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35号《关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应纳入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应纳入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的通知》(财税[1994]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