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京税一[1994]305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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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4]24号《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对本市黄金矿砂(包括伴生金矿)开采企业和治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矿砂、伴生金矿和黄金在1994年1月1日以后征收的增值税款,接到本通知后,应办理退库。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