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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文件》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7  浏览次数:378
核心提示:文号:京税一[1994]50号  状态:时效性  发文日期:1994/1/20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现将财
文号:京税一[1994]50号  状态:时效性  发文日期:199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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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现将财政部财法字[1993]39号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6号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细则》第十一条中“国家外汇牌价”,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明确规定以前,暂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每月1日公布的人民币与各有关外国货币交易的中间价掌握。
 
    二、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在本市范围内的,应在总机构所在地交纳消费税。
 
    三、对生产应纳消费税产品的纳税人,在1994年4月1日前未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001号文第五条的规定进行帐务处理的,在1994年4月1日以后,一律按现行规定征收消费税。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财法字[1993]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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