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京财税[2009]15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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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峡两岸海上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峡两岸海上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