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京财税[2009]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1/12
————————————————————————————————————————————————————————————————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第二十一批)的通知》(财税[2008]166号)转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0九年一月十二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第二十一批)的通知》(财税[2008]1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