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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国标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7  浏览次数:473
核心提示:文号:京地税票[2007]353号  状态:部分失效  发文日期:2007/8/31 【注: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
文号:京地税票[2007]353号  状态:部分失效  发文日期:2007/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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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本文1、第二条废止,2、第三条中“审批”的内容废止,3、第五条第一款中“一是充分发挥本局国标税控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工作职能”的内容自2011年9月26日起失效。】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创造首都公平的税收环境,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力度,全面普及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和应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广应用国标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7]269号),市局决定在2007年8月1日之前领购使用《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定额发票》)的纳税人中进行国标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 本次推广应用国标税控收款机的时间和范围
 
  自2007年9月1日起,对于在本市缴纳营业税且具有固定经营场所(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除外)的纳税人,凡在2007年8月1日之前已领购使用《定额发票》但尚未认购安装税控装置的,均应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国标税控收款机,原则上税务机关不再提供《定额发票》。
 
  为了避免纳税人的经济损失,凡已领购但尚未使用的《定额发票》可继续使用,主管税务机关可不作缴销处理。
 
  二、 关于税务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此条款失效】
 
  对于符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许可程序规定的通知》(京地税法[2007]271号)文件条件并申请安装使用国标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其已经取得的发票领购资格仍然有效。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行政审批程序的通知》(京地税票[2007]273号)文件要求,为纳税人办理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三、关于《定额发票》使用问题【此条款部分失效】
 
  对于原领购使用《定额发票》的纳税人,在申请认购国标税控收款机之前,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原使用《定额发票》的核定信息在发票税控管理系统中进行注销,再为其办理国标税控发票核定及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如果纳税人原领购的《定额发票》已使用完毕,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尚未领购国标税控发票之前,提供适量《定额发票》,以保证纳税人正常经营活动的需要;如果其原领购的《定额发票》还有部分尚未使用,主管税务机关应告知纳税人在其使用完毕前,及时办理国标税控发票核定及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四、关于调整有奖发票范围
 
  为了积极促进国标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和应用工作,进一步提高税控有奖发票的中奖机率,市局决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在现有奖发票种类中,保留《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折式和卷式的国标及非国标税控发票),取消《定额发票》(包括企业自印的有奖定额发票)。
 
  对于2007年10月1日前印制的有奖《定额发票》仍继续销售和使用,并按照现行有奖发票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五、有关工作要求
 
  在2007年8月1日之前已领购使用《定额发票》但尚未认购安装税控装置的纳税人中推广国标税控收款机,是我局在全市全面推广应用国标税控收款机工作的继续和深入,对于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提高征管水平,堵塞税收漏洞,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局要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充分发挥本局国标税控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工作职能,结合市局的有关要求,制定落实计划和行之有效的措施,确保此项工作稳步推进,并随时关注和把握工作进度。【此条款部分失效】
 
  二是依托信息化手段,准确掌握本辖区应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数量,及时将我局的工作要求告知纳税人,并采取多种方式,主动做好宣传和动员工作,促进推广应用工作的开展。
 
  三是按照国标税控的推广要求和工作流程,积极做好对纳税人的业务辅导工作,特别是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有关业务审批程序的辅导,并督促税控代理服务商切实加强对纳税人的应用培训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附件:《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票样
 
                                             二ОО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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