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京地税营[2007]329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7/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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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本文自2011年9月26日起全文失效。】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电视台购买第29届奥运会电视转播权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74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ОО七年八月十六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电视台购买第29届奥运会电视转播权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7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