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京地税营[2007]5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2/15
————————————————————————————————————————————————————————————————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勘察设计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4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ОО七年二月十五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勘察设计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