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京地税营[2007]4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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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船承运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31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ОО七年二月十五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船承运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3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