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京财税[2006]50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6/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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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部分到期停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京财税[2010]713号),本文自2008年12月31日起全文失效。】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奥林匹克转播有限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5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对涉及地方税务局征管税种减免税报备管理的,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及第29届奥运会税收减免税报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奥[2004]24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奥林匹克转播有限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