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京地税营[2006]9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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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本通知适用范围仅暂限于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全资子(分)公司。
二、试点企业应按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按时向其报送详细经营情况。
二○○六年三月三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