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京地税征[2005]43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5/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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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局要提高认识,积极开展工作,规范未达起征点户的管理,从而提高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水平。
二、各局要突出重点、规范管理,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及要求,准确采集纳税人的生产、经营信息,科学核定定额。
三、对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04]375号)文件的有关要求,加强与对口国税局的协调沟通,及时掌握国税局负责征收税种的定额调整情况,做好我局负责征收的附征税费的定额调整工作。
二○○五年九月二十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