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京地税营[2005]390号 状态:时效性 发文日期:2005/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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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跨行信息转接服务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通知》(国税函[2005]49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跨行信息转接服务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通知》(国税函[2005]4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