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京地税营[2005]7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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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转发给你们,请参阅酌研。
———————————————— 对应法规 ————————————————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