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京财税[2005]3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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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20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2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