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京地税营[2004]59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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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各单位反映在工作进展中发生的实际情况,经市局研究决定,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符合免税政策规定的技术交易收入已缴纳营业税办理退税工作的通知》(京地税营 〔2004〕571号)第七条规定内容变更为:对不符合退税条件的退税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向申请人发送加盖主管地方税务局局章的“不予退税通知书”,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