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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退税核处工作的紧急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7  浏览次数:383
核心提示:文号:京地税营[2004]605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4/12/16 【注: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三批已失效或废止
文号:京地税营[2004]605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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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三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9]65号),本文自2009年2月10日起全文失效。】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时近年终,在北京市地税系统全体干部的共同努力与全市营业税纳税义务人的大力配合下,今年内税收任务已圆满超额完成。为有效贯彻"立党为公、执政为民"重要政治原则以及市局党组确立的为纳税人"服务至上"的北京地税工作宗旨,根据国务院取消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后的新形势,依照第一次全国流转税工作会议上提出的进一步加强征管工作要求,现就当前纳税人申请相关已缴纳营业税退税核准处理工作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依照有关税收政策法规,申请相关已缴纳营业税退税是纳税人的合法权力,北京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严格依法办理针对此类申请的核准处理工作。
 
  二、依据纳税人诚信推定原则,为有效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对迄今为止纳税人依据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提出的已缴纳营业税退税申请额,一律先行给予预退(含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处理,有关核准认定工作,暂延至2005年第一季度内进行。
 
  三、对于纳税人依法提出的其他政策性营业税退税申请,也可先行给予预退(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处理,有关审批程序履行工作,暂延至2005年第一季度内进行。
 
  四、适用上述预退税处理办法的纳税人,必须签署出具《执行预退税处理办法确认书》。依照确认事项,在2005年第一季度内依法接受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适用税收优惠政策核准认定或营业税事项政策性审批。
 
  五、凡2005年第一季度内未依照确认事项接受适用税收优惠政策核准认定与营业税事项政策性审批的纳税人,一律转入评估稽查程序依法处理。
 
  六、关于2005年第一季度内的上述核准认定与政策性审批工作组织实施办法,市局将另行通知。
 
    附件:执行预退税处理办法确认书
 
_____局:
 
  本纳税人同意执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给予的营业税预退税照顾,同时确认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有关规定,依法接受相应预退税事项的适用税收优惠政策核准认定或营业税事项政策性审批工作安排。
 
  二、上述预退税事项经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因不符合有关税收政策法规规定而未获批准的,保证在规定期限内依法补缴应纳营业税及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2004年12月日
 
    企业名称_____
 
    法人代表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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