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琼国税函[2011]10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5-31
——————————————————————————————————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办法》),做好我省国税系统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管理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贯彻《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可在当年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取得《申报受理通知书》后,可税前扣除。对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延期申报,但一般不应超过一个月。
二、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填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表》(附件1),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等)和纳税资料由企业自己留存,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属于海口地区的企业,应通过《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管理系统》(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系统》修改版)申报,申报操作程序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系统》相同。
三、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填报《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报告》(附件2),同时按《办法》规定的有关内容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复印件等)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属于海口地区的企业,应同时通过《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管理系统》申报,申报操作程序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系统》相同。
四、《办法》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属于专项申报的,申报时依照《办法》有关规定附送能证明该项资产损失的会计核算资料(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复印等)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五、各市、县局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暂没有使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管理系统》的单位,要建立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台账,以加强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后续管理。根据简便和高效的原则,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台账统一由税收管理员负责。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