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京地税营[2004]11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3/16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ОО四年三月十六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