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京地税营[2003]39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3/7/16
————————————————————————————————————————————————————————————————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业营业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6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ОО三年七月十四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业营业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