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京地税营[2002]16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2/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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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ОО二年四月十七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