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京地税营[2002]7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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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资金增值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1007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资金增值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10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