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京地税营[2002]85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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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三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9]65号),本文自2009年2月10日起全文失效。】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5号)转发给你们, 请依照执行。
二00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