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京地税营[2001]385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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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本通知规定可以冲减应税营业额单位的范围,含各银行、信用社、财务公司、以及其他合法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二、符合冲减应税营业额条件的纳税单位,应照章填写《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冲减营业额申请表》,同时附报《申请冲减营业额应收未收利息清单》,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市局审批。
三、对各金融机构应予冲减的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总额,经市局集中审批后,授权各主管地方税务局在市局批准的各年度冲减额度内,具体审批确定年内各纳税期具体冲减利息收入金额。
四、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及所辖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就相应业务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凡情况不清者,不得享受有关冲减利息收入营业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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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