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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8  浏览次数:444
核心提示:文号:京地税营[2001]19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1/3/29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
文号:京地税营[2001]19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1/3/29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22号)转发给你们。
 
  “其他单位”系指,除各地电视转播台以外的其他合法电视转播单位。
 
  请依照执行。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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