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京地税营[2001]19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1/3/29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22号)转发给你们。
“其他单位”系指,除各地电视转播台以外的其他合法电视转播单位。
请依照执行。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