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京地税营[2000]54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0/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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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和《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0]909号)一并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0]9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