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京地税营[2000]526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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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大修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89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大修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8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