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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业税政策性退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8  浏览次数:511
核心提示:文号:京地税营[2000]196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0/5/8 【注: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营业税规范性文件
文号:京地税营[2000]196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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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营[2009]219号),本文自2009年8月14日起全文失效。】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近期,接到一些区县地方税务局反映,在日常营业税税收征管中出现一些政策性退税。为进一步加强营业税的征收管理,正确贯彻执行营业税税收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现对营业税退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退税管理范围:
 
  本文所规定的退税管理的范围应为政策性退税。政策性退税是指,由于对营业税政策理解与执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而必须退税的;需调整适用税目、税率而造成退税的。一般计算性错误造成的退税按原规定执行。
 
  二、退税审批权限:
 
  为加强营业税退税工作的管理,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在办理纳税人退税税额时,对纳税人一次性申请营业税退税税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由各区县地税局、各分局按规定审批,并报市局备案;一次性退税税额超过100万元的,应报市局营业税管理处审批。
 
  三、退税审批手续:
 
  纳税人发生政策性退税情况的,首先应提出退税申请并填写《退税申请表》(表样附后),并备齐所需资料;然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签署意见,按照退税审批权限办理。
 
  本文自2000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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