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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25  浏览次数:238
核心提示: 文号:琼国税发[2001]116号  状态:部分失效  发文日期:2001-4-5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

                              
   文号:琼国税发[2001]116号  状态:部分失效  发文日期:20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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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海南省的实际,省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下同)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如有外购产品的,同时附送外购产品清单,清单内容具体包括购货发票号码、购货单位、商品代码、商品名称、数量、单价、计税金额和税额等。

  二、征税机关必须严格审核生产企业的外购产品,其货源、纳税情况,必要时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函调核实。

  三、生产企业发生进料加工业务的,必须凭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签发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方可办理进口料件虚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加工货物出口后,在计算退税时,对这部分出口料件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税额并予以扣减。

  四、凡有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市、县,必须指定一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出口退(免)税资料审核工作。

                                             二OO一年四月五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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